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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規則  ( 108年10月29日)
第 9 條
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前項收受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三日內,將申訴事件移送有管轄權之申訴會,並副知申訴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