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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 104年10月29日)
第 14 條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