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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 104年10月29日)
第 2 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訂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
一、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
二、與履約能力有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