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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110年11月11日)
第 2 條
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就各該採購案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一、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之評選優勝者。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評定最有利標或向機關首長建議最有利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