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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110年11月11日)
第 3 條
本委員會應於招標前成立,並於完成評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二、辦理廠商評選。
三、協助機關解釋與評審標準、評選過程或評選結果有關之事項。

前項第一款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有前例或條件簡單者,得由機關自行訂定或審定,免於招標前成立本委員會為之。但本委員會仍應於開標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