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五人以上,由機關就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專家、學者之委員,不得為政府機關之現職人員;專家、學者以外之委員,得為機關之現職人員,並得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
第一項人員為無給職;聘請國外專家或學者來臺參與評選者,得依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第一項專家、學者,由機關需求或承辦採購單位參考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考選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所建立之建議名單,或自行提出建議名單以外,具有與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前項建議名單,由主管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供機關參考。
機關擬聘兼之委員,應經其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