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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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110年11月11日)
第 5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為本委員會委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五、因違反法令,經本法主管機關依規定列入不得遴選為採購評選委員之人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