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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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
( 110年09月11日)
第 5 條
機關為瞭解藝文業者之專業素養、特質等情形,得於政府採購公報或主管機關資訊網路,公開徵求藝文業者之相關資料,及提供藝文服務之費用。
藝文業者亦得向機關主動提供前項資料及相關費用,供機關邀請或委託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