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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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三 章 付款
( 91年07月17日)
第 20 條
機關與發卡機構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政府採購卡之樣式。
二、使用政府採購卡支付外幣者,其匯率之計算方式。
三、帳款疑義之處理。
四、政府採購卡遺失或毀損時之掛失、補發或換發程序及雙方之權利義務。
五、政府採購卡不得預借現金或融資。
六、政府採購卡信用額度。
七、持卡人辦理公務採購,其使用政府採購卡之相關紀錄,與持卡人個人信用無關。
八、機關免除付款責任之事由。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