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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採購作業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91年07月17日)
第 24 條
主管機關得向電子採購資訊系統之使用者收費;其收費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電子採購資訊系統委託廠商經營。

第 2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