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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二 章 調解程序 ( 97年04月22日)
第 11 條
調解事件經審查無前條各款應不受理之情形者,由申訴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調解委員,進行調解程序,並應速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代理人到場。

前項調解之進行,申訴會得按事件需要,指定諮詢委員若干人,以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