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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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二 章 調解程序
( 97年04月22日)
第 8 條
調解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對前項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委任書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