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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第 三 章 附則 ( 97年04月22日)
第 22 條
申訴會委員、執行秘書、工作人員、諮詢委員及學者、專家,因經辦、參與調解事件,知悉他人職務上、業務上之秘密或其他涉及個人隱私之事項,應保守秘密。

第 23 條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採用郵務送達者,應使用調解文書郵務送達證書。

調解成立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或調解方案通知書之送達,除前項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第 24 條
本規則有關之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5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