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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  ( 101年08月03日)
第 14 條
申請人撤回調解之申請者,所繳調解費不予退還。但申請人於第一次調解期日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撤回調解者,無息退還所繳調解費二分之一,未退還之調解費逾新臺幣二十萬元者,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收費上限。

前項情形,當事人已繳納而尚未發生之鑑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