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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禧年資訊年序爭議處理法  ( 88年12月31日)
第 5 條
因資訊年序錯置致債務人不能於清償期支付款項者,應於知悉遲延支付之日起七個營業日內,將不能支付之事由以書面通知債權人。

債務人於資訊年序錯置發生之日起二週內支付已屆期之款項者,以未遲延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