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程序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報酬支給標準
( 89年03月20日)
第 7 條
行政機關應於證人或鑑定人到場作證或完成鑑定後,主動將其得領之日費、旅費數額或約定之鑑定報酬交給證人或鑑定人;證人或鑑定人應於領據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當場不願領取或自願放棄者,逾十日不再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