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  ( 110年08月20日)
第 3 條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依訴願文書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但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受理訴願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訴願文書者,不收取本項費用。

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受理訴願機關無相關設備可供重製或複製時,以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重製或複製前條之文書資料,如另需提供郵寄服務,其郵遞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