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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年10月30日)
第 10 條
本會原則每三個月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