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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年10月30日)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
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
六、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