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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106年10月30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離島開發建設計畫之補助、貸款及投資項目。
二、為辦理離島建設之需要,需修訂縣(市)綜合發展計畫,或訂定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需經費之補助。
三、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所需之經費。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一款用途,應以納入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之項目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