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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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 108年05月22日)
第 12 條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及雜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
因該離島無學校致有必要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受義務教育之學生,其往返之交通費用,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但學生因交通因素無法當日往返居住離島者,得以該交通費支付留宿於學校所在地區之必要生活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