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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建設條例  ( 108年05月22日)
第 6 條
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應經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實施方案,縣(市)主管機關每四年應通盤檢討一次,或配合縣(市)綜合發展計畫之修正,進行必要之修正;其修正程序,依前項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