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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許可辦法  ( 89年10月04日)
第 13 條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建造、使用、改變或拆除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須經中華民國領海及領海基線以內者,其申請許可,適用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