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 107年02月26日)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財政部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