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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提撥運用辦法  ( 107年02月26日)
第 6 條
本基金為支應前條第一項各款用途,得在當年度釋股收入預算及以前年度釋股收入預算保留合計數額內,向金融機構或其他基金專戶舉借資金配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