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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檔案管理辦法  ( 94年05月10日)
第 11 條
機關間借調機密檔案,應以書面提出請求,經該機密核定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提供。

前項書面,應註明借調期間、承辦單位名稱、承辦人員姓名及有關聯絡資料。

借出之檔案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

借調之檔案,如有必要,得隨時催還。

前四項規定,於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管理之機密檔案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