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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111年07月15日)
第 6 條
業務性質特殊機關聘僱人員之給假,得參照本辦法另作特別規定,並送行政院所屬二級機關、相當二級或三級機關之獨立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