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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111年07月15日)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