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 103年06月18日)
第 3 條
前條所稱重要產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其最小投資額度及土地開發規模,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