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 93年05月19日)
第 22 條
法律之廢止,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
依前二項程序廢止之法規,得僅公布或發布其名稱及施行日期;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