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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五 章 法規之修正與廢止 ( 93年05月19日)
第 24 條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送立法院審議。但其期限在立法院休會期內屆滿者,應於立法院休會一個月前送立法院。

命令定有施行期限,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延長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由原發布機關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