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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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三 章 法規之施行 ( 93年05月19日)
第 12 條
法規應規定施行日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日期。
第 13 條
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
第 14 條
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第 15 條
法規定有施行區域或授權以命令規定施行區域者,於該特定區域內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