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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第 二 章 管理 ( 97年07月02日)
第 12 條
定期保存之檔案未逾法定保存年限或未依法定程序,不得銷毀。

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銷毀之檔案,必要時,應先經電子儲存,始得銷毀。

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