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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第 二 章 管理 ( 97年07月02日)
第 13 條
公務員於職務移交或離職時,應將其職務上掌管之檔案連同辦理移交,並應保持完整,不得隱匿、銷毀或藉故遺失。

前項規定,於民營事業企業機構移轉公營,或公營移轉民營者,均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