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檔案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7年07月02日)
第 23 條
違反第五條規定,未經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