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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第 四 章 罰則 ( 97年07月02日)
第 24 條
明知不應銷毀之檔案而銷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十二條之銷毀程序而銷毀檔案者,亦同。

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