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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第 一 章 總則 ( 97年07月02日)
第 3 條
關於檔案事項,由行政院所設之專責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之。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未設立前,由行政院指定所屬機關辦理之。

前項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最遲應於本法公布後二年內設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設立國家檔案管理委員會,負責檔案之判定、分類、保存期限及其他爭議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