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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第 二 章 管理 ( 97年07月02日)
第 8 條
檔案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分類系統及編目規則分類編案、編製目錄。

各機關應將機關檔案目錄定期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彙整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定期公布之,並附目錄使用說明。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研究部門,加強檔案整理與研究,並編輯出版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