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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   第 二 章 管理 ( 97年07月02日)
第 9 條
檔案得採微縮或其他方式儲存管理,其實施辦法,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前項辦法儲存之紀錄經管理該檔案之機關確認者,視同原檔案。其複製品經管理該檔案機關確認者,推定其為真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