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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貴賓室、會議室及會客室之使用登記與會客須知 ( 103年07月12日)
第 10 條
賓客應先至本會館 1 樓服務台辦理登記手續,經服務人員以電話聯繫受訪委員確認後,再憑身分證件換發會客證,並由委員親自或指派代表引導,始准進入會客室、會議室、貴賓室或委員研究室。離開時應繳還會客證,換回身分證件。國會聯絡人或持有本院核發之採訪證件之媒體採訪人員應出示證件逕入本會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