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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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委員研究室
( 103年07月12日)
第 7 條
為整理委員研究室,以供下屆委員使用之需要,卸職之委員應於任期屆滿前,將使用之委員研究室歸還管理單位。
委員於任期未滿中途離職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