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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委員研究會館使用與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委員研究室 ( 103年07月12日)
第 8 條
為維護委員研究室之設備品質,研究室內所裝置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各種辦公設備,使用人應盡妥善管理之責任,如因故意或過失致設備有毀損或不堪使用時,應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