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 91年09月27日)
第 1 條
立法院為禮遇卸任院長、副院長,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卸任院長、副院長,指曾任院長、副院長之現任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