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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110年11月12日)
第 16 條
審理案件所使用之國家機密為原件者,應於裁判後立即歸還原借用機關。

使用之國家機密為複製物者,於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