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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 110年11月12日)
第 9 條
法院為審理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預為指定專庭或專人辦理,並負責審理期間卷證、資料之保管。但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保管。

前項案件未經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人員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