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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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第 五 節 訴訟費用
( 111年06月22日)
第 102 條
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行政法院為之。
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
前項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