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
( 111年06月22日)
第 108 條
行政法院除依前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者外,應將訴狀送達於被告。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
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卷證送交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