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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 ( 111年06月22日)
第 108 條
行政法院除依前條規定駁回原告之訴或移送者外,應將訴狀送達於被告。並得命被告以答辯狀陳述意見。

原處分機關、被告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經行政法院通知後,應於十日內將卷證送交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