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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 ( 111年06月22日)
第 114-1 條
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範圍者,地方行政法院應改依簡易訴訟程序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規定,由原受命法官繼續審理。

地方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追加、變更或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屬於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者,應裁定移送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者,高等行政法院應裁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