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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一 章 行政訴訟事件 ( 111年06月22日)
第 12 條
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