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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三 節 言詞辯論 ( 111年06月22日)
第 122-1 條
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如不通曉中華民國語言,行政法院應用通譯;法官不通曉訴訟關係人所用之方言者,亦同。

前項訴訟關係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者,行政法院應用通譯。但亦得以文字發問或使其以文字陳述。

前二項之通譯,準用關於鑑定人之規定。

有第二項情形者,其訴訟關係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審判長許可後,得陪同在場。<br />